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1
当前所在:首页 >> 举案说法 >> 农村大学毕业生迁回原籍,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农村大学毕业生迁回原籍,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时间:2017-04-21 00:24:39 来源: 作者: []

法制网见习记者 翟小功

海口一村民肖燕子(化名),考上大学后将户口迁入学校,毕业后又迁回原籍,但其所在村委员会并未给她相应的征地补偿款。因协调未果,肖燕子将村委会诉至法院。海口市秀英区法院一审认为肖燕子已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无权取得征地补偿款。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原判。

1982年出生的肖燕子系海口市秀英区海秀镇永庄村村民,当她考上大学后,将户籍迁入学校。毕业后,肖燕子未被安排就业、未被纳入城镇保险体系、未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户别仍为“非农业”户口。

2015年1月至2016年4月,永庄村委会先后七次向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但把肖燕子排除在外。因协调未果,肖燕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

肖燕子认为,自己虽就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但毕业后没包分配,户口迁回原籍且基本生活保障仍然是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根据海秀镇永庄村委会和海秀镇政府于2014年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肖燕子为永庄村村民。因此,她具备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

该村委会辩称,肖燕子考上大学并已毕业,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考上大中专已毕业的应当认定其不再具有户口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该《证明》是方便肖燕子办理供电手续用,在村里盖房子住和有选民证并不能证明肖燕子具有村民身份。

对此, 秀英法院一审认为肖燕子考上大学,且已毕业,不具备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近日,海口中院终审认为肖燕子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永庄村委会应向肖燕子支付征地补偿款共计71584元。

以案释法

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系判断村民资格的基本依据

庭审后,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这是一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受益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享有补偿款分配权的前提,故本案争议焦点即是否具有永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本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规定,肖燕子出生并落户在永庄村,后因考上大学,征地户口被政策性农转非。肖燕子大学毕业后,户口仍迁回永庄村,出嫁后户口未迁出永庄村,也未在嫁入地居住生活,仍在永庄村建房居住生活。在肖燕子未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未在其他地方享有社会福利保障的情况下,原家庭承包地是肖燕子基本的生活保障,肖燕子并未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肖燕子主张参与征地补偿分配,是其作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应予支持。

长期关注外嫁女纠纷案件的海南律师王浩认为,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一般要考虑户籍、生产生活及是否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的生活保障等三个要素。其中,户籍是先决条件;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是基本依据;实际生产生活是参考依据。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人员大量涌入城镇务工、生活,实际生产生活作为判断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考依据的价值不复存在。农村大中专学生入学时将户口迁入学校,户籍性质“农转非”,但毕业后未被纳入城镇社保体系,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仍是来源于集体土地,因此,对于未被纳入城镇社保体系、户籍迁回集体经济组织的大中专毕业生,仍应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分享到:
[关闭][返回顶部]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评价: 中评中评 好评好评 差评差评
用户名: 密码: 验证码:
 匿名?
最新评论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执法维权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中国纪实通讯社主办 —— 全国维权资讯互动应用平台 安全联盟站长平台
执法维权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2013-2017 zfwqw.org.c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联系邮箱:1643329295@qq.com 监督电话:010-89942671 转 6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