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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都是楼上告楼下 邻里之间还得多宽容忍让

时间:2016-12-21 00:18:40 来源: 作者: []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之间应该互相帮助,即使发生了矛盾也得换位思考,互相忍让,不过这两对邻居却因为小小的纠纷闹上了法庭。日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就对两起邻居间的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楼下阳台加装玻璃顶棚 楼上认为影响视野还不安全

2006年,市民林先生购买了某小区1幢301室的房产,装修时在室外原有的露台上设置了玻璃顶棚。

家住楼上401的陈先生对此颇为不满,他认为加装的玻璃顶棚是利用他家的墙体加装,属于违法改造,对住房墙体造成裂缝隐患,给入室盗窃、抢劫提供便利,雨天产生的噪音影响睡眠,顶棚上的垃圾污垢无人清理影响居住环境,还严重遮挡了他家大厅景观视野。

随后,他以玻璃雨棚对自家正常生活环境造成不利影响,降低生活舒适度,影响身体健康为由,一纸诉状将林先生告上法院,要求林先生立即拆除玻璃雨棚,恢复露台原状。

面对邻居的诉求,林先生则有自己的看法。他在法庭上称,陈先生所说的与事实并不相符,加装玻璃顶棚并未利用陈先生家的墙体,而且顶棚设置的主要作用是避雨及防止高空抛物伤人,他在自己的阳台上设置雨棚完全合理,未侵害他人的利益。

鹿城法院审理后认为,林先生在露台加装玻璃顶棚属于对专有部分权利的合理延伸,不应认定为侵权。虽然搭建的玻璃顶棚对陈先生家大厅窗台外的景观等造成一定影响,但原、被告为相邻关系,应互负一定的容忍义务,综合考虑被告搭建玻璃顶棚的必要性及其对原告专有部分所加损害的程度等,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楼上堆放垃圾迟迟不清 楼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

今年6月,市民潘老伯对自家进行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堆放在一楼空地上。由于垃圾长期没有被清运,家住201室的唐阿姨认为这些垃圾堆放在她家窗台下,不仅影响了环境,还导致她家的租客提前搬走,造成租金损失。

唐阿姨向潘老伯多次反映之后,垃圾还是没有被处理,唐阿姨及家人非常生气。8月11日晚,唐阿姨决定“以其人之道还治其身”,将自家垃圾运到了潘老伯家门口。为了清理这些垃圾,潘老伯花了100元,之后双方调解不成,潘老伯将唐阿姨告上了法庭,要求唐阿姨制服垃圾清理费用并出具书面道歉书张贴在小区内,同时还要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

唐阿姨表示,潘老伯家的建筑垃圾长期放置在自家窗台下,而且潘老伯明知她家对堆放垃圾有意见仍继续堆放。她也咨询过物业,物业称垃圾装袋后可以临时放置,但隔天需清运走,可是潘老伯的垃圾散乱堆放且不运走,严重影响了环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系邻里关系,理应和睦互谅,但双方因垃圾堆放、清理等琐事产生纠纷,因处理不当致矛盾激化。唐阿姨将自家垃圾堆在潘老伯家门口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判决唐阿姨向潘老伯支付垃圾清理费100元并出具书面致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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