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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案】施工路面槽钢凸出 骑电动车经过摔伤获赔

时间:2016-12-16 00:13:48 来源: 作者: []

家住浙江省台州市玉环沙门的黄先生骑电动车载妻子回家,却不想半路发生车祸。原来,当时黄先生经过的路面上横放着一根槽钢,被沙土掩盖,避让不及的黄先生通过槽钢时,电动车侧翻,黄先生倒地受伤,肋骨骨折。

据了解,引发事故的施工路段位于玉环沙门墩头村。因施工铺设电缆需要,施工方某建筑公司在沙门镇窑坑村至双斗村的乡道上横向放置保护电缆的槽钢一根,槽钢长十多米,宽十多厘米,用沙土覆盖。2015年10月23日中午,黄先生驾驶二轮电动车,车后搭载妻子,经过槽钢时,电动车不慎侧翻,黄先生因此受伤。事后,黄先生未报警,自行前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黄先生6根肋骨骨折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黄先生找到该建筑公司的项目部,要求给予赔偿,对方赔偿了5000元,黄先生与对方一起到交警部门协商处理,但未达成调解协议。2016年7月,黄先生将该建筑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21万余元。

庭审时,该建筑公司辩称槽钢有凸出地面,但已经用沙土进行掩埋,在路旁设置了警示标志,且他们认为黄先生自身也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建筑公司在公共道路上横向放置槽钢,虽然有用沙土掩埋,但仍会妨碍通行,且在通行密度较大情况下,沙土层极易被破坏。被告未举证证明其放置槽钢的合法性,也未能证明放置的槽钢符合安全标准,应当认定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依照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的规定,骑行电动车不得搭乘成年人,原告黄先生驾驶电动车搭载妻子,显然违反了该条规定,原告具有过错。最终,法院酌情确定由被告建筑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

法官说法: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施工单位应当在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同时提醒广大市民,自身也得遵守交通规则,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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