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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复心理作祟挥刀自伤 重庆武隆法院认定被告犯诬告陷害罪

时间:2016-12-07 00:14:26 来源: 作者: []

近日,武隆法院审理一起诬告陷害案件,被告挥刀自伤诬陷他人,法院审理认定其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6年3月,重庆市武隆县居民李林(化名)与刘涛(化名)因故发生口角,年近六旬的刘涛被冤枉,感觉又气愤又丢脸,在强烈的自尊心驱使下,刘涛产生了自杀的念头。

当天上午,争吵后的刘涛满怀怨气径直走向小区对面的一家餐馆拿来一把利器,他对准自己的颈部和腹部捅了几刀。此时意识还清醒的刘涛心中萌生一个邪念:李林冤枉我,我也要冤枉她。随即他挣扎着打电话给儿子,声称自己被李林杀害,然后就昏迷过去了。

随后,刘涛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鉴定,刘涛属于轻伤二级。醒来后,办案民警两次对刘涛进行询问时,刘涛均称自己是被李林持刀所伤。同日,武隆县公安局决定对刘涛被伤害案立案侦查,并将李林作为该案的犯罪嫌疑人传唤到案。次日,武隆县公安局宣布对李林刑事拘留。

在调查中,办案民警通过技术侦察手段和询问李林,发现其中存在疑点,民警开始对刘涛的供述产生怀疑,经过民警的教育和劝导,刘涛最终承认自己不是李林所伤,因为怨恨自伤之后想要诬陷李林。2016年5月,刘涛接到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配合调查,向民警如实交代了整个事情的经过。

武隆县人民检察院向武隆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涛犯诬告陷害罪。武隆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涛的行为是通过自伤,捏造李林伤害他人的事实,然后向公安机关诬告李林故意伤害自己,其意图是使李林受到刑事追究,情节严重,刘涛的行为已经构成诬告陷害罪。

刘涛犯罪以后能够主动到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事发后,刘涛的近亲属对被害人李林进行了一定的经济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武隆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涛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以“莫须有”的罪名诬告陷害他人,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影响他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更是对司法权威的藐视。本案中,刘涛因为根深蒂固的“面子思想”,一时头脑发热,诬告陷害他人,不仅对自己的身体造成了伤害,还要面临牢狱之灾。法官提醒大家,遇事一定要冷静,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一定要守住法律的红线。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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