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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过后不甘心 男子扣货索财被判八个月

时间:2018-03-13 21:16:03 来源: 作者: []

  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一万。

  刘某与苗某(另案处理)是货运司机,2017年1月通过网上物流平台共同承接了A公司的货运业务。在该公司仓库排队等候装货期间,二人与接货人员吴某等人发生争执,导致刘某受伤。民警到场调解,刘某表示伤情不严重,不需要对方赔偿,只要让二人先装货先赶路走。

  在运输途中刘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对装货时被人殴打感到不服气,告知苗某要找A公司索要人民币8万元,苗某表示同意。刘某电话联系上A公司杨某后,以不将货物送往目的地相要挟,要求赔偿人民币8万元。A公司随即指派员工叶某负责与刘某、苗某协调,叶某通过电话多次与刘某联系。

  因叶某未同意刘某二人要求,刘某与苗某商量决定将货物卸放在上海市的一个停车场内并电话告知叶某货物已卸在上海。而后刘某到医院检查身体,经检查无异常。之后刘某电话联系叶某,告知最少支付4万元,不然就不告知卸货地址。A公司最终同意,并要求先见到货物,再转账。刘某遂将卸货具体地址告知叶某,叶某赶到卸货地点见到货物后,通过手机银行转账人民币4万元至刘某账户上,并重新找来货车将货物装车运达至目的地。刘某随后打了4万元收条给叶某,注明包括运费在内,并将人民币2万元转账至同案人苗某的银行账号内。

  2017年5月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9月刘某的家属向A公司赔偿了人民币28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手段,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综合全案情况判决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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