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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城县院对涉嫌交通肇事案未成年人进行不起诉训诫

时间:2018-03-13 19:47:27 来源: 作者: []

  “经我院检委会研究,对你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不意味着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和逃避了处罚。希望你能深刻反省,增强法律意识,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做一名守法的合格公民。”3月2日,大城县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张法站作为承办检察官正对涉嫌交通肇事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李某某进行训诫。

  2016年11月11日,李某某带着朋友瞿某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超越顺行吴某某驾驶的三轮汽车时,与对向黄某驾驶的三轮汽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乘车人瞿某某、黄某及其三轮汽车乘车人黄某某受伤。经鉴定,瞿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此事故中,李某某负主要责任,黄某、吴某某负次要责任。

  承办检察官张法站认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七周岁,系未成年人,并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符合不起诉条件。经检委会研究讨论,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在承办检察官训诫后,到场的大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高伟、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从不同角度也对李某某进行了教育。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该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表示感谢,并表示会吸取教训、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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