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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所在:首页 >> 行业资讯 >> 劝酒还需适可而止

劝酒还需适可而止

时间:2018-03-13 21:35:55 来源: 作者: []

近日,浙江金华一男子饮酒过量死于酒店,家属在悲痛之余,认为男子的死亡是和几位好友聚餐喝酒造成的,双方发生摩擦。经过民警的调解,最终以没有尽到劝阻义务为由,参与聚餐的9人补偿死者家属共计61万元。其实,这样的案例屡见不鲜,在大多数人的主观认识中,劝酒只是餐桌礼仪和情感表达,质疑让劝酒者承担连带责任有违“一人做事一人当”的担责原则。

  诚然,酒可以充当感情的润滑剂,人与人之间的情感在一杯杯敬酒、劝酒中得以升华,可当劝酒成为一种权力区分和派别的博弈,劝酒让人醉死在酒乡,使家庭支离破碎,劝酒体现出来的就不是情谊,而是不良风气的肆意蔓延,此时“酒品看人品”“都在酒里,不喝就是看不起我这个人”这类劝酒词听起豪气,实则幼稚。

  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及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饮酒人、劝酒人在客观上应当认识到,酒精具有毒性麻痹作用,大量饮酒会使人减弱辨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甚至造成身体伤害或死亡。为避免伤害,要求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善意提醒、劝诫甚至照顾的安全注意义务,即民法上的附随义务。若劝酒人违反自身义务,对被劝酒人造成伤害,则理应承担连带法律责任进行追责赔付,通常情形如下:强迫性劝酒,比如用劝酒词刺激对方喝酒;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未将醉酒者安全送回;未劝阻酒后驾车造成一定事故。

  既然承担连带责任逃不脱,又有人灵机一动,近日,一张签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即承诺参与聚会的人如果因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承担,跟他人无关。但实际上,这样的承诺书却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即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而免责承诺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效力。若侵权后果与饮酒以及相关行为依法存在因果关系,那么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应承担侵权责任,由此看来,如此免责承诺书并没有效用。

  我国乃礼仪之邦,酒桌文化源远流长,团聚固然欣喜,重逢固然可贵,但不可以健康为代价。更何况,劝酒已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其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需要我们认真审视。让劝酒文化重回正轨,让酒只充当情感交流的补剂,还需各位理性劝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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