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水不慎落水身亡 “谢绝垂钓”能让水库免责?
王浩驾驶车辆路过水库,本想打一桶水洗车,谁知不甚跌入水库中溺死。事后调查发现,水库边上只设有一个“谢绝垂钓”的告示牌。有了这个牌子,水库管理方就能免责吗?
去年6月,新疆乌鲁木齐市民王浩开着车去办事,途经乌市米东区的一座水库时,见四下无人,王浩想用水库里的水给车“冲凉”,遂把车停在水库边,拎着水桶去打水。
然而,意外发生了。王浩在打水过程中不甚跌入水库,被发现时已溺水身亡。
王浩去世后,家人痛心欲绝。事后,王浩的家人得知事发时该水库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和警示标志,只有一个“谢绝垂钓”的告示标牌。他们由此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水库管理方疏于管理,未尽到管理义务造成的,便找水库管理方讨说法,要求赔偿丧葬费、抚养费等各项费用51万余元。而水库管理方认为,王浩原本就是水库附近的居民,该水库之前从未发生过人员落水之事,王浩落水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造成的,水库边竖的“谢绝垂钓”标牌就是禁止所有与水库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库区。
由于协商无果,王浩的家人将水库管理方告上法庭。
管理方设立了“谢绝垂钓”的告示牌就能免责吗?管理方称“谢绝垂钓”就等于任何人不能进入水库,这个说法成立吗?
乌鲁木齐市民徐爱花认为,仅仅有一个“谢绝垂钓”的标牌不能免责,既然不让他人进入水库,就应该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故管理方应当承担责任。
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周姗则认为,王浩已经是个成年人,应该对事情有一个预判,发生这样的事,王浩本人应该承担责任。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这是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纠纷案。办案法官解释,由于没有履行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受害人造成损害,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对因此造成的侵权损害后果应当在其安全保障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受害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管理人的责任。
本案中死者王浩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又是水库附近居民,对于进入水库可能发生的危险应当有充分的认识。从案发现场的照片分析,该院确认王浩是主动来到水库边,因此对于其溺水身亡的结果,其自身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作为被告的水库管理方,在水库日常运营管理中,仅在水库边设置了“谢绝垂钓”的告示标牌,没有采取安装围栏、设置更为明确具体的禁止性告示标牌和设置安全巡逻人员等方式尽可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致使王浩在没有任何阻拦或看到禁行警示的情况下,进入水库不慎落水而亡,管理方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结合本案案情,法院确认水库管理方承担30%的赔偿责任。1月25日,乌市米东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水库管理方赔偿王浩亲属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1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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