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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形式多种多样核对条款违法无效

时间:2017-02-09 00:18:45 来源: 作者: []

老胡说法

手里有些闲钱,存银行又嫌利息太低,赶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因此,面对各式各样的理财产品,一些人便禁不住高额回报的吸引,匆忙将钱投入其中,个别人甚至采取借贷、透支的方式参与理财项目。

一些人通过网银购买某些金融企业的理财产品,认为该网银所属的银行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一旦出现亏损,便找银行理赔,其实这是一种误区。网银只是一个支付平台,并不是出售理财产品的企业,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原告姜海通过某银行网银支付购买了理财产品,没想到收益与预期背道而驰,不仅钱没增值反倒亏了20万元。姜海一气之下,将银行告上法庭,认为理财产品是通过网银购买,网银所属银行应当承担责任。法院通过审理,认定姜海购买理财产品的行为属于自身行为,与银行无关,据此驳回了姜海的相关诉求。

委托理财是近年来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是指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一定期限内管理、投资于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并按期支付给委托人一定比例收益的资产管理活动。由于受托人往往会承诺稳赚不赔的保底条款,由此引发了不少合同纠纷案件。

在我国民商法中虽然对保底条款没有一般禁止性规定,但依照民法通则,由于保底条款违背了公平原则和市场基本规律,助长了委托人的非理性行为,因此此类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往往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持否定态度,并且按照实际情况,将此类合同视为借贷合同。

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因此,面对高额利息的诱惑,一定要三思而行,切莫盲目轻信,免得鸡飞蛋打。 (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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