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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维权还是“劳动碰瓷”?

时间:2017-02-09 00:18:38 来源: 作者: []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本意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岂料却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打着“正当维权”的旗号进行“劳动碰瓷”。日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犯罪嫌疑人毛某某、时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院批捕的首例利用《劳动合同法》二倍工资罚则实施诈骗的案例。

毛某某和时某某是一对安徽夫妻,两人已经在温州务工多年, 2013年至2016年期间,毛某某、时某某先后应聘到瓯海区多家眼镜公司务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至一年内需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每当这些公司按照正常程序让两夫妻签订劳动合同时,两人总是以需要仔细查看劳动合同为由未当场签署劳动合同,事后再将伪造笔迹签署的劳动合同上交公司。之后,两人在开始工作中不配合管理、不服从分配,甚至故意找茬,“想方设法”让用工单位辞退他们。由于之前签署的劳动合同的笔迹是伪造的,离职后,两人便堂而皇之地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以用人单位未与其二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赔偿二倍工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法院对用人单位未与其二人签署劳动合同的认定,最终成功骗取二倍工资赔偿金。

检察官在批捕该案件时,实地走访了涉案企业听取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毛某某、时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诈骗罪,故依法予以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用人单位应当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人事管理,提高人事管理方面的成本投入,以防“劳动碰瓷”现象的发生。同时劳动者应当正确运用法律知识维权,切勿因想赚钱而走歪门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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